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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与彭金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3石民初1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彭金想,黄秋华,王永灵,李佩仪,钟惠平,黄汉列,黄汉雄,彭雪花,黄伟林,杨春茂,彭福有,彭惠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夏云选,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罗建辉,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金想,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光汉,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达邦,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秋华,住广东省和平县。第三人王永灵,住广东省英德市。第三人李佩仪,住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钟惠平,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黄汉列,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黄汉雄,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彭雪花,住广东省和平县。第三人黄伟林,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杨春茂,住广东省东源县。第三人彭福有,住广东省和平县。第三人彭惠平,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诉被告彭金想、第三人黄秋华、王永灵、李佩仪、钟惠平、黄汉列、黄汉雄、彭雪花、黄伟林、杨春茂、彭福有、彭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8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中学负担。审 判 长  胡 林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永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