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文胜与青岛君威营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833号原告吴文胜。被告青岛君威营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71927部队。法定代表人王艺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胜与被告青岛君威营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胜撤回对被告青岛君威营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文胜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