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小学毕业,农民,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司法局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小学毕业,农民,现在邢台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节约诉讼成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新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