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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小学毕业,农民,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司法局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小学毕业,农民,现在邢台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节约诉讼成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新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