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丽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单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