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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丽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单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