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纪长霞、谢兴丁其他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长霞,谢兴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70号申请人:纪长霞,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申请人:谢兴丁,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纪长霞、谢兴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纪长霞、谢兴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1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纪长霞一次性赔偿谢兴丁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2、误工费6930元、护理费2944.5元、营养费60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30元、物损200元、补偿费315.5元。合计11300元(已支付)二、纪长霞、谢兴丁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