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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2013)077号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唐山市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文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冀B×××××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各庄村守祥伙道东47号北侧,由西向东倒车时将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并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对被告人宋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庆松审 判 员  董振荣代理审判员  郑赵靖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卫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