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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汤从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宋其军,田秀龙,汤从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060-3。负责人:张智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爱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其军,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秀龙,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从付,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为65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秀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秀龙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永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