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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明与甘娟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明,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435-2号原告:章明,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甘娟,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明诉被告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明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3)弋民保字第14号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甘娟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章明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甘娟相应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甘娟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所进行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俊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