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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558号原告李红梅。委托代理人史金河。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延峰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