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群与曹东红、赵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东红,赵玉珍,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东红。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上诉人曹东红、赵玉珍为与被上诉人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东红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曹东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