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亮与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邓亮,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身份证号码:×××0772。委托代理人黎海燕,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跃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亮诉被告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亮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邓亮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