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良生、张根娣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生,张根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055-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舟,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33027171。被执行人王良生,男,汉族,1952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铜陵市花园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21952********。被执行人张根娣,女,汉族,1954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王良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54********。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良生、张根娣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铜官执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王良生在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淮河路营业部的资产账号中的价值人民币贰万元的资产。现因王良生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良生在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淮河路营业部的资产账号中的价值人民币贰万元的资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