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娥与被执行人杨晓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娥,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娥。被执行人杨晓东。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土地租金款4000元及生活帮助款15000元及婚前财产。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故该案委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