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江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峰路。法定代表人:曹先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娟,女,1980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江娟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局(池)食行罚(201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池)食行罚(201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池)食行罚(201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及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姿审判员 慈 源审判员 韩可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