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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章朝霞与陶燕英、孙富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朝霞,陶燕英,孙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章朝霞。委托代理人XX仪、XX闾。被告陶燕英。被告孙富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委托代理人宣卓越。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朝霞诉被告孙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朝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章朝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益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