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姬中义与张玉刚、王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中义,张玉刚,王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49-2号原告姬中义。被告张玉刚。被告王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负责人刘彦君,经理。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49-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张玉刚驾驶的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张玉刚向本院缴纳保证金82620元,要求解除对该车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玉刚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