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朱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增福与郭增福、郭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福,郭增福,郭滨,杨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赵增福。被告郭增福。被告郭滨。被告杨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福与被告郭增福、郭滨、杨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增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