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杭万全与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万全,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杭万全。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贵荣,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商贸区132号。法定代表人芮敬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明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祖厚。被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太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芮敬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祥,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万全与被告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杭万全于2013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万全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61元,减半收取110630.5元,由原告杭万全负担。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代理审判员 周毓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