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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梁某某,梁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军。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雇请两名工人对田基进行恢复,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某某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4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