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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东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贵清与曹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清,曹成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东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李贵清,男,194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荣霞(系原告女儿),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成祥,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清与被告曹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清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贵清负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