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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门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孙辉,女,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门忠军,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高密市密水景苑小区10号楼1单元5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门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门忠军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城建开发办公室安置费。依照《中华人民扣留被执行人门忠军基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第14号产生的2013年2月14日至8月14日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城建开发办公室安置费二次共2873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耕政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