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苍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已判刑)、林某(另案处理)驾驶银灰色江淮面包车行驶至苍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门前,盗走范某某价值1160元的五羊牌汽油三轮车一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表格张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已判刑)、林某(另案处理)驾驶银灰色江淮面包车行驶至苍山县人民医院妇产科门前,盗走范某某价值1160元的五羊牌汽油三轮车一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范某某陈述:2012年7月3日早晨6点左右,我发现我的摩托车在县医院妇女产科被偷了,是红色的五羊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我是2011年2月左右买的,当时花了8400元钱,现在还有三、四成新,现在我这辆车还能值1000多元钱。2、鉴定结论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一份及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证实:涉案被盗五羊汽油三轮车经鉴定价值1160元。3、苍山县人民医院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及视频截图,证实涉案车辆被盗情况。4、书证(1)、苍山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一份证实:涉案被盗五羊汽油三轮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范某某。(2)、涉案被盗五羊汽油三轮车及其发动机号码照片一组证实:被盗车辆特征。(3)、被告人张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于1990年10月2日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4)、苍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同案犯林某在逃。(5)、(2012)苍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同案犯李某供述,P27-35:我和张某、林佳,林佳户籍名叫林某,我们在苍山县人民医院附近盗窃的,我开我的银灰色江淮和悦车。2012年七月份,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XX、林佳开我的车去苍山县人民医院,在妇产科门口西边停放着一辆红色五羊三轮摩托车,张某下车把这辆摩托车用事先准备好的万用螺丝刀把电锁撬开,车是林佳骑走的,后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我们三个人把车扔卞庄柿树园路口就跑了。6、被告人张某供述:2012年7月2日,我和李某、林某我们三个人商量着偷辆车卖钱花。晚上十一点多的时候,李某开着他的银灰色江淮和悦车带我们去苍山县人民医院,在妇产科门口停放着一辆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我们三个人下车,李某去撬摩托车,我在旁边看看有没有人过来。李某把车撬开后,林某骑上车就走了,我和李某就又上他的江淮车,我们跟在林某后面的。后来公安人员发现林某,林某一直把车开到卞庄街道办事处柿树园那边把车扔掉跑了。我和李某开着他的江淮车也跑了。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涉案被盗车辆已退还,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32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刘金萍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