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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彭盛荣与林炳坦、鲍克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炳坦,彭盛荣,鲍克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炳坦。委托代理人:曾清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盛荣。委托代理人:方祖希。原审被告:鲍克韩。上诉人林炳坦因与被上诉人彭盛荣、原审被告鲍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林炳坦以没有履行能力并非上诉理由为由,于2013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炳坦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炳坦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林炳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审 判 员 陈成荣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