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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非与被执行人党某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非,党某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非,男。被执行人党某绍,男。申请执行人何某非与被执行人党某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党某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3月28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党某绍有财产可供执行,决定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某绍与申请执行人何某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某非于2013年3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依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北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子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