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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541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小孩尚在读小学,现给被告最后一次机会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