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云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云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9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5月2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丽浦线自西向东行驶,19时17分许,途径丽浦线65KM+200M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黄某甲涉嫌酒后驾驶,交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体内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黄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12.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的临界值,后又将黄某甲带至云和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上述事��,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丽水市大众司法鉴定所(2012)毒检字第0355号《法医毒物司法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体内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黄某甲被查获及抽取血样时照片、查获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和县赤石乡南洞村村委会出具关于黄某甲家庭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跃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