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催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吴江市轮穗织造厂、姚建卫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催字第101号申请人:吴江市轮穗织造厂。法定代表人:姚建卫。申请人吴江市轮穗织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177109,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出票人为绍兴县金家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金大地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绍兴县金大地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轮穗织造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轮穗织造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