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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水荣与杨银根、卢修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荣,杨银根,卢修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485号原告王水荣。被告杨银根。被告卢修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荣诉被告杨银根、卢修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荣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水荣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