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水荣与杨银根、卢修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荣,杨银根,卢修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485号原告王水荣。被告杨银根。被告卢修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荣诉被告杨银根、卢修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荣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水荣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