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冠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汝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学华,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存款4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