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辖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长岭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长岭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辖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长岭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显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琳。上诉人慈溪市长岭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和合同义务履行地均在被上诉人所在地,依法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混淆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致使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慈溪市长岭电器有限公司对其与被上诉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所签《OEM产品供货合同》并无异议。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载明: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纠纷管辖归于乙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张 贝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洁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