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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人贾海棠诉被执行人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海棠,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贾海棠,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涝店镇寨尚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石亚东,男,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定均,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小强,男,该院医生。委托代理人:刘苏强,男,该院职工。本院在执行原告贾海棠与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樊友联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13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