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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淮文与赵德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杨淮文,男,200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建东,系杨淮文之父。法定代理人樊保花,系杨淮文之母。被执行人赵德军,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2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淮文申请执行赵德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