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黄国全、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黄国全,李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王永生。被告黄国全。被告李桂芬。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生诉被告黄国全、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国全、李桂芬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