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缪绍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缪绍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负责人冯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来,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绍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缪绍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全部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缪绍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