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南京市溧水区某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