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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岩与被告范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范世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高岩,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告范世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与被告范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岩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岩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