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岩与被告范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范世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高岩,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告范世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岩与被告范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岩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岩负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