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商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田国基与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基,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033号原告田国基。委托代理人韩龙。被告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彬。委托代理人刘鹏。委托代理人王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基与被告南通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国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季渭清代理审判员 朱 平人民陪审员 施玉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