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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徐荣华与宫元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华,宫元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徐荣华,女。被告:宫元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华与被告宫元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华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荣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徐荣华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