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琼与被执行人熊某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琼,熊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琼,女。被执行人熊某明,男。申请执行人杨某琼与被执行人熊某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熊有明不履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碧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代理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