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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春雷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地铁1号线9号标段项目经理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雷,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地铁1号线9号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李春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朱爱兰。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董事长。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地铁1号线9号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胜利公园门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雷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地铁1号线9号标段项目经理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雷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