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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任红霞与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霞,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任红霞,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巴士在线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西影路64号12号楼3单元7层30703室。注册号610133100015742。法定代表人陈德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鹏飞,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霞与被告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霞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红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