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佐华,汪允春,刘志玲,陈虹丽,陈虹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肖佐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先。委托代理人董丽君。被告汪允春,无业。被告刘志玲。第三人陈虹丽,无业。委托代理人肖佐华(系陈虹丽母亲)。第三人陈虹宝,贵州铝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肖佐华(系陈虹宝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佐华与被告汪允春、刘志玲、第三人陈虹丽、陈虹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佐华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肖佐华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人民陪审员 苗 强人民陪审员 李春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