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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佐华,汪允春,刘志玲,陈虹丽,陈虹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肖佐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先。委托代理人董丽君。被告汪允春,无业。被告刘志玲。第三人陈虹丽,无业。委托代理人肖佐华(系陈虹丽母亲)。第三人陈虹宝,贵州铝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肖佐华(系陈虹宝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佐华与被告汪允春、刘志玲、第三人陈虹丽、陈虹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佐华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肖佐华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人民陪审员  苗 强人民陪审员  李春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