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祁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被告辩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自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某月x某日登记结婚。2012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3年1月起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