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潘显东与广州市尚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显东;广州市尚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376号原告:潘显东。被告:广州市尚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显东与被告广州市尚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显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显东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显东负担。审 判 长  蔡银玲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