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2)海民催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映波,董事长。申请人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票号为10300052/20329219,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28日,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北海市分行营业室,付款银行地址为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54号)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军华代理审判员 唐华泽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海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