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皓,深圳市卓野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皓,深圳市卓野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21号原告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1号楼1911。法定代表人侯进桥。委托代理人纪长钦,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皓,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卓野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北侧中央花园会所1层。法定代表人洪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