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巴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巴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潘勇,男,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被告杨某甲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不能到庭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