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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巴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巴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潘勇,男,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被告杨某甲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不能到庭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