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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