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立君与蒋关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君,蒋关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陈立君,个体工商户(慈溪市逍林科创模具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君诉被告蒋关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君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立君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