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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立君与蒋关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君,蒋关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陈立君,个体工商户(慈溪市逍林科创模具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君诉被告蒋关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君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立君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