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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庆光与郭敬旭、武雨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光,郭敬旭,武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光,男,195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郭敬旭,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被执行人武雨珍,女,1971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郭敬旭。本院在执行孟庆光与郭敬旭、武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敬旭、武雨珍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敬旭、武雨珍于2013年3月2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郭敬旭、武雨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雨珍名下有东风雪铁龙车两辆(车牌号:豫JGS8**、豫JGW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雨珍名下的豫JGS8**、豫JGW8**东风雪铁龙轿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